延边大学本科辅修费与重修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辅修费、重修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吉政办发〔2006〕31号)和《延边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延大校发〔2014〕4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辅修费、重修费按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总学分收取,每学分收取80元,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统计每学期辅修生和重修生,以及应收缴的辅修费和重修费(分为专业课重修费和通识课重修费),由财务处负责收缴。
第四条 为合理使用学费,调动教学部门的积极性,保障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教学组织和管理情况,辅修费和重修费分配比例如下:
辅修费分配比例
学校提取40%,其中10%作为教务处教学管理经费,其余作为学校发展基金;学院提取60%,作为教学运行经费和学院发展基金。
(二)重修费分配比例
1、专业课重修费分配比例:学校提取1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学院提取90%作为教学运行经费和学院发展基金。
2、通识课重修费分配:学校提取40%,其中教务处提取15%作为教学管理费,其余作为学校发展基金;学院提取60%作为教学运行经费和学院发展基金。
第五条 每学期由教务处负责按照第四条的分配比例,核算辅修费和重修费后移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划拨相关经费。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