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精神,为维护国家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严肃招生工作的纪律,保证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的指导思想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延边大学本、专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院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担任委员。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职责
(一)委员会
1.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工作。
2.审定招生计划。
3.审定各批次录取时间和录检工作人员及录检工作人员权限。
4.讨论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
(二)招生办公室
1.根据招生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2.拟定招生计划。
3.拟定各批次录取时间和录检工作人员及录检工作人员权限。
4.向省考试院推荐高考巡视人员。
5.选拔高考阅卷(朝鲜语试卷)工作人员,协助省考试院完成高考阅卷工作。
6.组织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7.组织特殊类招生考试。
8.发布录取信息、汇总录取名册,转递新生材料。
9.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
10.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职能部门
1.推荐高考巡视人员。
2.推荐招生宣传工作人员。
3.组织新生报到工作。
4.提供特殊类招生考试场地。
5.维护特殊类招生考试秩序。
6.监督招生工作。
(四)学院
1.推荐高考巡视人员。
2.推荐高考阅卷工作人员。
3.推荐招生宣传工作人员。
4.按相关要求报送招生宣传材料。
5.起草招生计划。
6.按相关要求组建评委库。
7.按相关要求推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招生工作程序
(一)招生计划。根据学院报送的招生计划,招生办公室拟定学校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部门备案。招生计划确定原则:遵循学校总体发展、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符合专业条件、满足社会需求。
(二)招生宣传。职能部门和学院推荐人员,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三)高考阅卷。由相关学院按要求推荐阅卷教师,招生办公室负责选拔。
(四)普通类录取。负责录取工作的全部人员,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招生规定认真阅档,拟录取名单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
(五)特殊类录取。特殊类含艺术类、运动训练及高水平运动队。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艺术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进行。
(六)新生报到。根据当年录取名单,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组织好新生报到事宜和入学教育,并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报到情况报送招生办公室。
(七)入学资格复查。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对新生须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由学院根据《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负责完成。
第五条 录取通知书管理
(一)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制作录取通知书。
(二)录取通知书须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可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的材料
1.学生资助政策的详细介绍
2.《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
3.《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
4.上级部门要求入学前新生应了解的政策文件。
(四)不可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的材料
1.与新生报到无关的商业广告
2.不符合寄递要求的物品
3.学校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书内容之外的其他物品
(五)录取通知书寄递详情单学校应保存3年。
(六)录取通知书封装工作区域须定期做好消杀工作。
(七)学校须与使用给据邮件方式寄递,确保寄递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和邮件安全的邮政企业签订录取通知书寄递协议。
(八)邮政企业须根据学校提供的收件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准确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收件人信息。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二)建立并实施参与出题、监考、评卷、合分、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追究制。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考生及考生家长赠送的礼金或礼品,不得接受宴请。
(四)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院)的,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纪律处罚
(一)在招生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的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非中共党员的,参照此项规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原《延边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作废。本规定由延边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