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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增强学生就业、择业的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7〕6号)以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与实施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学校现有本科专业为依托。凡具有较坚实的本科教育基础和师资力量,且已有三届以上(包含三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均可申报设置相对应的辅修专业。

第三条  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展辅修专业设置申报工作。由学院具体申报、教务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学位办获批后实施。

第四条  申报辅修专业,要基于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参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制(修)订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应覆盖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多元培养方向课程以及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分为 30—40学分。辅修专业课程与同专业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三章  学生修读

第五条  凡本科入学满一年、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须2.50以上(含2.50),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学初可自愿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六条  每位学生原则上只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  学生申请的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

第八条  申请通过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进行注册,并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修读相关课程。

第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学生可在学期初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免修。经任课教师和专业同意、教务处备案,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可直接转换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学生在辅修学习期间所免修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总学分的20%。免修课程不免学费。

第十条  辅修专业教学安排如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经学生申请、主修专业出具证明、辅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形式完成因课程冲突受影响的辅修课程学习任务,且必须参加该辅修课程考核。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期间的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免听课程不免学费。

第十一条  辅修课程成绩不作为学籍处理、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基本学制内需完成辅修专业学习。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第四章  成绩管理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一并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上。

2.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的,取消该门辅修课程的考试资格。

3.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1)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主修专业必修课有3门及以上不及格;

4)辅修专业课程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5)无故缺课课程2门及以上;

6)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7)未缴纳辅修学费。

4.取消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将辅修课程及格成绩转换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多元方向培养—交叉复合方向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但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1.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且成绩合格;

3.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和毕业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未修满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但已完成全部课程的60%以上;或修完辅修专业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单独发放《微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注册人数达到20人(含)以上的,学校单独组班开设辅修课程。注册人数未达到20人的辅修专业,当年不予开设。

第十七条  承担辅修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是我校在职教师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可根据选课人数、教学内容、授课地点、专业所在校区等情况,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式等授课方式。采用线上授课方式的课程,在学期内需组织2—3次师生见面课。辅修专业需在开学初将辅修课程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和授课方式等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按照《延边大学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本科教学工作相关规定,对辅修课程各教学环节和教学实施过程进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  辅修学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辅修课程学分缴纳学费,每学期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费主要用于辅修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工作量酬金及其它辅修专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经费管理和使用程序,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按辅修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及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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