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学生学籍注册管理,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办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8号)及《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延边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由学院负责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入学资格复查整体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组员由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档案馆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学院和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以下简称“复查部门”)成立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入学资格复查具体工作。学院的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珲春校区事物管理部的工作小组组长由教学事务部部长担任。组员由复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成。
第四条 复查时间
新生报到入学之日起3个月内。
第五条 复查内容
(一)复查学生身份证图像、高考录取照片、学生本人相貌,是否为同一人。
(二)复查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名册、电子档案是否一致,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复测艺术、美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四)复查享受特殊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或加分政策。
(五)体检,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
1.体检复查。学校附属医院对新生进行体检,并将结果反馈给复查部门。依据体检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查部门进行体检复查。
2.身心状况复查。复查部门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要求其到学校附属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由教务处负责向复查部门提供录取新生名册、录取照片及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名册标注特殊政策类型(国家或地方专项、高考加分、艺术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如有其他类特殊政策将在当年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方案中发布。
(二)复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工作。对于特殊政策录取的,应翻阅学生档案确认其相关加分证明材料。档案中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须收集新生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审核其报名资格或加分资格。
(三)复查结果汇总并按当年实施方案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备案。
(1)复查通过
复查合格的学生,按时报送至教务处备案。
(2)待复查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原因未能进行复查的学生,按当年实施方案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备案;
2.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到校报到时,须进行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复查的给予注册学籍。
(3)复查未通过
1.复查部门查出疑似入学资格有问题的,汇总后及时报送至教务处;
2.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共同进行进一步核查;
3.确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骗取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收集佐证材料并撰写情况报告,一并提交至校长办公会审议;
4.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取消其入学资格,报省级教育行政单位备案。
第七条 入学资格复查结果存档
(一)根据当年最终复查结果,复查部门应按学校统一格式整理入学资格复查结果统计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复查部门材料,转交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