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在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坚持思想品德、文化课基础和专业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组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体育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布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体育学院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招生计划,拟定招生简章,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负责对招生录取各个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法规、纪律教育。负责对违纪现象进行调查。
第九条 体育学院组织专家组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考生成绩和运动队建设需要提出拟合格考生名单并提出合格考生的高考文化课录取分数线,提交招生办公室审核,由招生办公室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第十条 体育学院负责在新生入学后对其进行专业复测。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体育学院提出方案,经招生办公室审定后,由体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本科招生计划,在计划总数的1%以内提出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并落实。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报名和考试时间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公示的合格考生名单及合格考生的高考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协调各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分配按照考生志愿直接编入各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前须签订协议书,明确入校后参加训练、比赛的义务和责任及相关奖惩措施。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如有违纪,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考试与录取工作的人员如有亲属报考本校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