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在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坚持思想品德、文化课基础和专业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组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体育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布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体育学院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运动训练专业总体招生计划,拟定招生简章。
第八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负责对招生录取各个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法规、纪律教育。负责对违纪现象进行调查。
第九条 体育学院负责组织专家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分项目招生计划。负责在新生入学后对其进行专业复测。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体育学院提出方案,经招生办公室审定后,由体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总计划。
第十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的报名和考试时间根据体育总局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公示的拟录取名单协调各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体育总局、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如有违纪,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考试与录取工作的人员如有亲属报考本校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照体育总局、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