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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2021年01月0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在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坚持思想品德、文化课基础和专业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组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体育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布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体育学院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运动训练专业总体招生计划,拟定招生简章。

第八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负责对招生录取各个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法规、纪律教育。负责对违纪现象进行调查。

第九条  体育学院负责组织专家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分项目招生计划。负责在新生入学后对其进行专业复测。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体育学院提出方案,经招生办公室审定后,由体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总计划。

第十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的报名和考试时间根据体育总局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公示的拟录取名单协调各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体育总局、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如有违纪,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考试与录取工作的人员如有亲属报考本校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照体育总局、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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