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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2021年04月12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体系,引领学科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 号)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动态调整,包括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紧密围绕学科建设,以服务学校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优化学科布局为主线。通过动态调整,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的学位授权点,增列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五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七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八条  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

第九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分为学院主动撤销和学校统筹撤销两类。

第十条 学院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院申请。学院在广泛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充分研究论证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现状、发展趋势、合格评估标准和研究生培养条件、质量,统筹考虑合格评估存在的可能风险,填写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报告,提交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位授权点,其撤销需要所有涉及学院的同意。

(二)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院学位分委员会认真审议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告,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同意撤销的,将有关材料和建议报送学科建设处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有关分委员会建议,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四)对学院主动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学校保留其研究生招生名额、导师资格等资源,并划归调整后的学科。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撤销的其程序为:

(一)由学科建设处根据下列情形,提出拟统筹直接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

1.未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规定的本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2.未按要求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和合格评估,或专项评估、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3.社会需求不足、生源持续萎缩、就业困难,发展后劲不足、不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要求;

4.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中“高等学校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的规定,对不主动申请撤销且未通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审核增列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给予撤销并不再保留其研究生招生名额、导师资格等资源。

5.参考最近全国学科评估结果,在独立参评排名后20%的学科中,撤销排名百分比最低的3个学科的学位授权点。

(二)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报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学位授权点。

(四)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增列

第十四条  学院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院申请。学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撰写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告,提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填写《申请学位授权点简况表》,提交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二)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院学位分委员会认真审议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告,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同意增列的,将有关材料和建议报学科建设处审核。

(三)学校论证。由学科建设处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纳入学校统筹增列范围,并按学校通知进行增列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校统筹增列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定位及学科发展规划目标;

2.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且具有发展潜力;

3.须符合国家规定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4.对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院,优先考虑其学位授权点的增列。

(二)学校通知学院填写《申请学位授权点简况表》,提交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三)同行专家评议。学校组织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等,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专家组提出评议意见。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校论证及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五)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报批及复核

第十六条  学校将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送吉林省学位委员会。

第十七条  按本细则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 3 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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