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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考生录取申诉管理办法
2021年06月0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考生录取申诉管理办法


为规范考生申诉制度,从考生切身利益出发,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招生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正、及时的处理考生申诉,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途径

(一)学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本(专)科招生办公室现场接待考生的申诉;

(二)在学校网页公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本(专)科招生办公室的申诉电话和邮箱。

上述两种方式均可受理考生录取申诉。

二、申诉受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诉人应在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可以是书面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诉人信息、基本情况,申诉事项及理由,申诉时间和其他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相关部门要当场记录申诉人的信息、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申诉受理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本(专)科招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立即开始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立即通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申诉事项,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三)调查取证

受学校招生委员会指派,至少两个以上部门进行核查取证,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当事人签字存档。

(四)处理决定

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3日内,在对申诉事项全面、严格核查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议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出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更改原处理意见;

3.依据相关法规被申诉人有履行义务的限期履行。

三、其他规定

(一)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在学校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诉复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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