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招生工作问责办法
为健全招生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廉洁、务实、高效的招生队伍,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学校招生工作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参与招生工作全体人员均在问责范畴内,所有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的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问责内容
(一)未完成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文件安排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认真执行文件要求,以及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决议,致使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采纳正确意见或不按集体研究决议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申诉推诿塞责,延迟怠慢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件和不良后果,影响学校形象的;
(五)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态度蛮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教育部“30不得”禁令行为的。
三、问责方式
学校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更好督促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高质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角度出发,对渎职、失职人员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