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本专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考察学生应用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比赛,也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途径,其水平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之一。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和参赛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含国际性竞赛)、省级和校级三级。
国家级学科竞赛:由国家部委或部委管理的局、国家部委下属的司局、教育部委托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的一级专业学会组织,赛事范围覆盖全国,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力的高水平学科竞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某学科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学科国际性竞赛。
省级学科竞赛:由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赛事范围覆盖全省或多个省份,由多所高校组成代表队参与的学科竞赛。
校级学科竞赛:由地方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或学校组织的,面向全校或跨校区的学科竞赛,以及为参加省级、国家级学科竞赛而组织的校内选拔赛。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规模、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参照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纳入高校竞赛评估体系的竞赛项目,结合学校实际,将省级以上(包含省级)学科竞赛分A类和B类。
国家级学科竞赛A类:列入国家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的竞赛项目;省级学科竞赛A类:国家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中竞赛项目的吉林赛区竞赛以及吉林省教育厅发文中列出的学科竞赛项目;其他类别学科竞赛为B类。
第四条 学校重点扶持省级及国家级的学科竞赛项目(A类),竞赛活动分级认定的主体是面向大学生群体的学科竞赛,其他社会性竞赛暂不予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统筹管理,包括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负责与竞赛组织机构的内外联络;根据竞赛的内容确定竞赛承办学院;帮助协调学院之间的合作与分工;确定每年的学科竞赛资助项目清单(12月份公布下一年资助清单)和资助金额;确定每年的学科竞赛级别认定(12月份公布)和奖励细则;审批竞赛所需的经费预算并落实经费;认定学生推免加分项及指导教师工作量;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存档学科竞赛相关材料等。
第六条 相关学院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填报《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1),报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实施。学科竞赛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具体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组织校内(院内)选拔赛选拔参赛学生;配备竞赛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为学生提供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等。
第七条 竞赛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总结表》(附件2)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原件扫描件提交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应组织校级选拔赛。校级选拔赛由相关学院或专业组织实施,其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文件由本学院或专业进行存档和备案。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院或团队应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的质量。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项目资助
第十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科竞赛项目,专款专用,确保各类竞赛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经费资助范围按每年公布的《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资助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准。《清单》范围以外学科竞赛不列入经费资助对象,仍可以享受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经费的支出以保障重点为原则。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根据每年度《清单》中的资助金额制定经费预算,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竞赛报销项目包括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差旅费。竞赛差旅费报销按《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差旅费报销说明》(附件3)执行。列入经费资助对象的竞赛项目负责人,须在竞赛结束以后两周内将报销凭证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完成该项目的财务报销。每项赛事的资助经费实报实销,超过《清单》资助金额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五章 学科竞赛奖励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归属学院和学校共有。参赛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并以延边大学名义参赛。学校将根据《延边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和《延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对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竞赛奖励加分标准,按《延边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规定执行。(2024届开始,省级竞赛不予认定,只认定国家级A类学科竞赛项目进行奖励加分。)
第十六条 同一位学生参加同一个学科竞赛(如:同一个大赛分设不同组别、不同项目、不同赛道、不同现场进行的竞赛)或分段赛(如:校赛与省赛、初赛与复赛、复赛与决赛、选拔赛与决赛等)中获不同级别奖项,只按最高奖项进行认定,且只计一次。
第十七条 同一位教师指导不同学生(团队)参加同一个竞赛(如:同一个大赛分设不同组别、不同项目、不同赛道、不同现场进行的竞赛)或分段赛(如:校赛与省赛、初赛与复赛、复赛与决赛、选拔赛与决赛等)中获不同级别奖项,只计最高奖项进行本科教学建设业绩奖励,不做累加。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建设业绩工作,原则上以竞赛主办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获奖证书中须体现指导教师方可予以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同一竞赛中,同一获奖项目(团队)有两位及以上指导教师者,原则上给获奖证书顺位第一的指导教师奖励,其他指导教师的奖励分配由第一顺位指导教师负责,第一顺位不包括领队。
第二十条 所有竞赛项目只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予以认定和奖励,特等奖按一等奖计,除一、二、三等奖以外的优胜奖、优秀奖、参与奖等奖项等级都不计入认定和奖励范围。
第六章 学科竞赛级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级别实行定期认定、动态调整。除学科竞赛A类项目以外,其他类别的学科竞赛须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级别,原则上在每年12月份进行更新并公示,公示期内可提出异议,下一个自然年按此认定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增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每年的6月初,竞赛项目负责部门向教务处提交《延边大学本科生新增学科竞赛级别认定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竞赛通知、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由教务处汇总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等级,认定结果由教务处进行公示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学科竞赛,必须提交《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总结表》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进行备案。未经备案自行参加或没按规定提交材料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奖励,不予报销,不进行级别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此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不再适用。
附件1.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附件2.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总结表
附件3.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差旅费报销说明
附件4.延边大学本科生新增学科竞赛级别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填表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竞赛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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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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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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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赛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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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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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队数(预计) |
队(教师 人;学生 人) |
竞赛说明(包括竞赛规格、主办单位、竞赛主要内容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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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竞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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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条件(包括设备、仪器、场地、人员配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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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参赛情况(包括组队数、获奖情况等) |
竞赛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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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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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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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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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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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竞赛目标 |
获奖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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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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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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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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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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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
支 出 科 目 |
金 额(元) |
计算依据及理由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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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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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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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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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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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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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审核 意见 |
该学科竞赛项目级别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类别认定为(□A类 □B类)。 经费来源为(□学校资助 □自筹)。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由教务处、学院各存一份。
附件2:
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总结表
竞赛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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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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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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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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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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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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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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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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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费用 开支情况 |
支 出 科 目 |
金 额(元) |
说 明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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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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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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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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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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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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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获奖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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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获奖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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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奖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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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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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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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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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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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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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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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届拟 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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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门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竞赛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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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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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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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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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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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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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费用 开支情况 |
支 出 科 目 |
金 额(元) |
说 明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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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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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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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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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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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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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获奖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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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获奖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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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奖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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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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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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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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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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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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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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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届拟 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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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门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由教务处、学院各存一份。
附件3:
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差旅费报销说明
一、学生差旅费:在校学生代表延边大学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运动竞赛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教师差旅费: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三、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差旅费标准如下:
1.往返交通费:凭公共交通票据据实报销。学生出差吉林省内城市应乘坐火车(原则上乘坐硬座,乘车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可乘坐硬卧)、高铁二等座,学生自行选择乘坐更高级别交通工具的,超出报销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本人承担;学生出差吉林省以外城市,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2.出发地的说明:非假期参加竞赛,学生必须从学校统一出发;假期参加竞赛,学生可以从家庭地址所在城市出发到比赛城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标准予以报销,但从比赛城市回城的交通费只报销返校的,其它不予报销。
3.住宿费:举办单位未指定地点或未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报销标准不得超过175元/天/人,超出报销标准部分由本人承担。
4.补助:参赛学生可领取出差地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两项补助合计按50元/天/人发放。
四、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标准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五、外出参加学科竞赛的差旅费,必须在教务处审核通过的经费预算限额内凭车船票、住宿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预算经费限额部分由学生或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遗失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六、所有参加国内各类学科竞赛必须有正式文件,并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并进行相关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