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和吉林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和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学校严格导师申请条件和遴选程序,定期开展资格评定,推进岗位聘任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熟悉国家、吉林省及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
(二)学术道德高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风优良,指导研究生近2年未出现学术造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身心健康,能正常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及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
(四)热爱岗位工作,对研究生教育培养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培养能力,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五)治学严谨,开展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研究,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已产出重要学术成果。
(六)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必须正在承担一线教学任务。
(七)当年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年龄至其退休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研究生所需年限。
第五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博士学位。
(二)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至少主持过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有协助指导一年以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五)校外兼职导师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六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博士学位。
(二)有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的经历。
(三)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近四年科研项目和成果不低于以下要求:
1.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执行期时间进行统计)
(1)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主持过1项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科研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累计经费不低于30万元、自然科学类累计经费不低于50万元)。
(2)副教授正在主持至少1项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2.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延边大学)
科研成果要求 |
哲学社会科学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规定的B类期刊以上发表不少于1篇代表性学术论文; (2)CSSCI来源期刊不少于2篇代表性学术论文; (3)CSSCI来源期刊1篇、E类2篇(校内核心限1篇)代表性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最多可认定为1篇E类论文: ①出版学术专著、教材等; ②在韩国学术登载志期刊(KCI)上发表学术论文; ③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科研奖励; ④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正式采纳的咨询或研究报告; ⑤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 ⑥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
自然科学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发表1篇代表性学术论文; (2)在SCI二区发表不少于2篇代表性学术论文; (3)在EI、SCI(三区、四区)发表不少于3篇代表性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最多可认定为1篇论文: ①在《延边大学自然科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规定的2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②出版学术专著、教材等; ③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发明专利; ④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科研奖励; ⑤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 ⑥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
3.二级教授满足上述科研成果之一即可。
(四)校外兼职导师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博士学位,且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研究生培养。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岗位不得超过两个(学术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交叉学科);同类型不得跨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申请岗位。
第八条 申请变更学科的导师,必须满足转入学科的遴选条件。
第九条 对无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教师,允许其在相近博士授权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
第十条 申请提交的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奖项、咨询报告等,必须是相关学科领域内与学科方向相符的成果。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导师集中遴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遴选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申请材料时间截止为当年的9月1日。
第十二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学科。
(二)学科初审
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所在学院党委对初审人员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等进行审核,确定合格人选名单,报送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与公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申请人材料、学科导师岗位设置情况、学科初审意见等,进行审议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名单及材料。对有异议的,单独组织答辩。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急需的特殊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采用认定等方式确定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导师遴选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参与涉及申请人的评议及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科根据自身特点与发展目标,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在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明确本学科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标准与条件,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