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延边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基本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所在学科关于申请学位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符合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 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且经导师审定并同意送评。所有学位论文一律实行盲评,提交评阅的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的姓名等信息。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3位具有博导资格的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由研究生院组织。
第五条 评审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
评价等级 |
是否同意答辩 |
A |
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
B |
建议略做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
C |
论文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 |
D |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
第六条 根据专家的评阅意见,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结果类型 |
三位专家的评价等级 |
处理规则 |
1 |
A/B |
A/B |
A/B |
申请人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
2 |
C |
A/B |
A/B |
加送2位新的评阅专家,评阅结果若有C或D,按照本条第6类规定的方式处理。 |
3 |
C |
C |
A/B |
评阅结果为“D、A、A”,申请人和导师均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提出复议申请,加送2位新的评审专家。 其他结果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6个月以上,将修改后的论文送2位专家复评。评阅结果有C或D,按照本条第6类规定的方式处理。 |
4 |
D |
A/B |
A/B |
5 |
C |
C |
C |
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6个月以上,重新送3位专家评审,结果重新计算。 |
6 |
C |
D |
A/B/C |
7 |
D |
D |
A/B/C/D |
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1年以上,重新送3位专家评审,结果重新计算。 |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位具有硕导资格的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由研究生院组织。
第八条 评审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
评价等级 |
是否同意答辩 |
A |
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
B |
建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
C |
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
第九条 根据专家的评阅意见,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结果类型 |
两位专家的评价等级 |
处理规则 |
1 |
A/B |
A/B |
申请人应按照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单》,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
2 |
C |
A |
加送2位评阅专家,评阅结果为“A,A/B”,可进入答辩环节;若为“B,B”,则应提请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是否进行答辩;若评审意见有C,按照本条第4类规定的方式处理。 |
3 |
C |
B |
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6个月以上,重新送2位专家评审,结果重新计算。 |
4 |
C |
C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以上条款中的论文修改时间以研究生院收到全部评阅意见的次日起计。
第十一条 各环节产生的材料(如学位论文评阅书、修改说明报告单、分委会决议等),应详实记录并归档至学生档案中。
第十二条 在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