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关于对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
问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学科的监督管理作用,以及院(系)组织管理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学位〔20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问题论文”)”的处理。
第二章 对导师的处理
第三条 出现1篇“问题论文”者,取消导师2年招生资格。
第四条 5年内,同一导师出现2篇博士论文是“问题论文”者,或累计3篇论文是“问题论文”者,则取消该导师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所指导的毕业2年内的其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盲审。在暂停招生资格期间,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学位论文均按照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方式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盲审。
第六条 若上述外审结果及停招期间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外审结果均无“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停招期满后,导师可向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恢复招生资格的申请;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重新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若上述外审结果及停招期间答辩的学位论文的外审结果出现1份论文“不合格”专家意见或2份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者,停招时间延长1年。若上述外审结果及停招期间答辩的学位论文的外审结果出现2份及2份以上博士学位论文“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或3份及3份以上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专家评议意见,则取消其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第七条 跨学科招收研究生或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导师取消其在该学科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第三章 对学科的处理
第八条 对所属学科进行质量约谈。同时核减该学科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数。
第九条 所属学科毕业2年内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盲审。盲审结果将作为学校学科年度考核及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条 对连续2年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1年)。整改期间答辩的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盲审,外审结果仍出现“问题论文”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把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候选对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外审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