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主任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科建设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带头人的引领作用,促进学科特色优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延边大学“十四五”学科建设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获批的学术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交叉学科,均须设置学科主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学术端正、作风民主、胸怀宽广、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团结带领学科创新建设。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主任须为博士生导师,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主讲学科主干课程,指导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良。
4.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能力强,学术造诣深,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5.具有学术远见,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在学位授权点申报、检查、评估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学科有较高威信。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四条 学科推荐。学科组织推荐,将申请材料(《学科主任申请表》、佐证材料)提交至学院;跨学院学科提交至牵头学科所在学院。
第五条 学院评审。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科主任遴选条件,对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交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学校审核聘任。学校审查学院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分委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聘任通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科主任作为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发挥带头人主体地位作用,对内是学科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外是学科的代表和形象,组织带动学科特色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在一级学科(专业类别)下,选聘二级学科(学科方向、专业领域)负责人,共同推进学科建设与管理,二级学科(学科方向、专业领域)负责人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组织学科人员确定学科定位及发展目标,制定学科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凝练学科方向,完善学科体系。创新学科体制机制,汇聚优质资源,提升建设质量、贡献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建立合理学科梯队。开展教师职业规划、教育培训、中外访学进修等,提升师资队伍理论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修订(制定)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课程、教材、基地(实验室)、创新创业等建设,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十二条 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创新团队,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承担重大重点任务,产出高水平成果。主办或参加有影响的学术会议,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推进优秀科研成果融入教育教学。
第十三条 加强与政府机构、研究院所、行业产业等的联系,建立资源和成果共享机制,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推进“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加大咨政服务、科研成果转化力度,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梳理学科发展历史,总结学科传统,凝练师生认可的、富有个性、激励师生奋发进取的特色学科文化。不断完善学科网站、公众信息平台等建设,搭建交流平台,传承创新优秀文化。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召开学科建设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总结阶段工作,交流建议意见,部署建设任务,推进学科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强化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的培训、进修和访学等,培育学科领军人才,带领学科在学位授权点审核增列、重点学科遴选、全国学科评估等取得突破。对表现突出的学科,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完成学院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学科建设任务,向学院和学校提出完善建设制度、优化学科结构布局、科学资源配置、合理人员选聘、创新招生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学科主任由学院和学校共同管理,以学院为主。实行学科主任年度报告、综合考评与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个人进步与学科发展相结合,突出对学科组织引领、管理服务、协调创新等作用的发挥。对履职不力、师生不满意的学科主任,及时进行劝勉、警告,直至撤销其岗位职务。
第十九条 学科主任每年提交学科建设年度质量报告,学院和学校结合个人作用发挥与学科发展情况,对学科主任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学科主任每届聘期五年,聘任不超过十年。学院和学校结合全国学科评估、水平评估、专项评估、合格评估等,对学科主任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对学科特色优势、建设质量及影响力提升的贡献度。
第二十一条 学科主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科主任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者;
3.指导研究生出现“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4.不认真履职,学科师生评价较差者;
5.年度报告、综合考评不合格者;
6.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延边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