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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合理调配办学资源,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财字〔2016〕3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部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吉省价综〔2016〕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开展要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开展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开展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层次学历教育之外,利用延边大学资源(含无形资源)组织开展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且无需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和辅导等教育活动。非学历教育项目分为政策性项目和非政策性项目。其中,政策性项目是指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委托延边大学校内各部门承办且能保证经费的项目;政策性项目之外的其他教育活动均属于非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 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归口管理、管办分离、注重质量、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报审后办班、不报审不办班、一班一报”的工作流程,确保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称“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学校鼓励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称“办学部门”),在确保各层次学历教育质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优势特色,自行或协同管理部门按相关流程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多学科、跨学科综合类和公益类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延边大学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延边大学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也不得以延边大学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延边大学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也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招生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审批立项备案制。办学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核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培训协议”)等材料。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批与回复。审批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可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立项。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办学部门、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分别留存,待项目结束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审批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经公示后可开展项目招生与计划实施(涉密项目除外)。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招生宣传广告,确保招生宣传与审批项目一致,内容真实清晰、准确无误。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字样,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高端”等名义,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办学部门要规范招生行为,严禁校外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学历教育项目代理招生。学校鼓励办学部门到珲春校区和校外基地开展非学历培训活动。

第三章 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确需合作办学的项目,应对合作方背景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应坚持学校办学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由管理部门初审,主管校长批准,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在《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培训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资料由管理部门存档备查。“合作办学培训协议”中的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进行法律前置审核。签订的“合作办学培训协议”相关条款如有变更,则必须履行重新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办学部门应在非学历师资数据库中选聘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公务人员等担任非学历教育项目授课教师,确保教学质量的同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外籍和港澳台师资及学员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方能开展授课和培训工作。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有完整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培训方案。

第十一条 办学部门要明确非学历教育项目负责人,培训班级应配备班主任或辅导员等管理人员,复核学员身份,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项目结束后,办学部门应向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计划、学员名册、考勤情况、收支情况和质量评价等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参与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学员,完成规定的教学安排和培训计划,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延边大学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证书与学历证书要区别明显,由管理部门统一制证印刷,填报证书审核申领报表,按编码规则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学校党政办公室验印盖章。证书在管理部门官网可查验辨伪。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除明确规定外,办学部门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根据属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培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课时费、资料费、保险费、资源使用费等。按照非营利、学员自愿和成本补偿的基本原则,由办学部门提出项目收费标准,管理部门核准申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立项后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履行“培训协议”合同。项目收入足额及时上缴学校账户并开具税务发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项目支出按标准、按程序分级审批,课酬和劳务费等支出参照相关规定据实支付。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学校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也不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使用校内资源(能源、场地、设备、师资、校名校誉等)应收取资源使用费进行办学成本补偿。其中,政策类项目的资源使用费按培训费10%收取,非政策类项目的资源使用费按收费标准20%收取。资源使用费由管理部门核准申报,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学校统筹分配。

第十六条 公益类项目的培训经费可由管理部门预算支出并免除资源使用费核准计算,其他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资源使用费原则上不允许减免。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负责项目设计、课程开发、招生宣传、教学实施、学员管理和费用支出等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和严格管理本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强化师资队伍师德师风和意识形态管控,选聘培育优秀教师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创新开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审批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审核招生广告宣传,监督办学质量;开发非学历教育市场,核准项目资源使用费标准,管理非学历教育协议合同事务,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加快非学历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师资库、资源库和学员库建设,逐步实现非学历教育重点业务校园一网通办。

第十九条 学校将优化资源配置,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逐步将运动场馆、图书馆、食堂、自习室等公共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相关的场地条件、消防安全、食品卫生、交通保障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订风险预案,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类项目培训中的突发事件。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的年度执行情况、合作办学项目和单次培训费额度超50万元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要纳入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年度办学情况要纳入继续教育质量发展报告,办学明细按要求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办学部门或管理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对违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学校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腐败风险。如有违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未执行本规定,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公用资源(能源、场地、设备、师资、校名校誉等)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公用房、信箱、电话、网络和场地等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非学历教育。如有发生,责令其立即整改、退赔费用、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延大校发〔2018〕1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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