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交叉学科研究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交叉学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交叉学科的研究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增强学生科研、就业、择业的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学位〔2021〕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我校融合学院交叉学科研究生。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与实施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我校交叉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四条 交叉学科研究生专业课程学习必须满足交叉学科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同时需在导师组指导下完成硕士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达到课程学习、学位考试及毕业论文的相应要求,交叉学科研究生可申请交叉学科研究生辅修专业证书,由研究生院颁发交叉学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章 研究生修读辅修专业要求
第五条 每位研究生只能修读一个交叉学科辅修专业。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的交叉学科辅修专业应与本人所在学科一致。
第七条 申请通过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进行注册,并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修读相关课程。
第四章 成绩管理与辅修专业毕业证授予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一并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上。
2.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取消该门辅修课程的考试资格。
3.学生在交叉学科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辅修专业毕业证申请资格: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辅修专业课程有 1门及以上不及格;
(3)无故缺课课程 1 门及以上;
(4)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5)未缴纳学费。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学校授予交叉学科辅修硕士毕业证书,但不发放学位证书。
1.修完交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交叉课程,且成绩合格;
2.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且成绩合格;
3.学生取得主修专业硕士学位资格和毕业资格。
第五章 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按照《延边大学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硕士教学工作相关规定,对辅修课程各教学环节和教学实施过程进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不按辅修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届融合学院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及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