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以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为依托,由若干实验室组成,承担相应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平台,是学校组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类型上包括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并重、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协调发展的现代实验教学体系;以实验教学改革为主线,规划建设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创新建立高效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提升实验教学水平、高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支撑。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为学校各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实验教学中心的申报、建设及评审工作;
(二)负责审议并确定实验教学中心名称、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开展对各级实验教学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各学院是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将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中,确定实验教学中心总体工作方向、思路及发展战略;
(二)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实施人员聘任,审定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和实验室研究项目、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
(三)负责管理实验室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确保经费合理投入、有效使用和执行进度;
(四)负责组织学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等。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运行、改革与质量管理工作,接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实验室管理的规定,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二)负责根据实验教学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与人才培养任务,为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研究项目,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
(三)负责实验教学中心资产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实验教学中心正常运转;组织编制年度报告、实验室信息统计,配合做好各类评估、检查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院任命,报教务处备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所在学院院长兼任。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完善运行模式,科学设置实验室建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及实验室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机制建设。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注重实验教学观念的更新,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创造安全可靠的实验运行环境,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中心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学生参与学术活动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在保障完成正常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开放共享实验教学资源,切实提高实验中心利用率。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设置/调整程序:
(一)申请。学院提出设置/调整实验教学中心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人时数达到一定规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完整的组织架构、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审核。学校对该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师资等条件及设置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挂牌。经学校批准后,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设置实验教学中心要打破专业间壁垒,原则上面向专业属于同一专业类时,不重复设置实验教学中心,在保持学科特色的基础上,实现场地、人员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的本科实验教学人时数达不到一定规模时,设置实验室,由学院进行管理或挂靠到相近学科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统一命名为“延边大学 XX 实验教学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Experimental(XXX)Education of Yanbian University”。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考核形式包括日常运行考核、年度考核及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
日常运行考核是对实验教学中心基本实验教学及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与考核;年度考核是学校对实验教学中心年度成果及成效的考核;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是学校根据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要求开展的验收或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日常运行考核考察各级实验教学中心能否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实验教学中心能否正常运转;
(二)年度考核以各级实验教学中心提交的年度报告为基础,考察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开放运行等建设成果及成效,国家级示范中心年度报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三)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实验教学中心政策支持、经费资助、相关人员奖励及推荐参评示范中心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文件不再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延边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