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3〕7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我校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按10个月足额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之月起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单位的工资介绍信,以单位停发工资之月起发放。
第五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停发或扣发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或公派出国,自办理手续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二)毕业研究生,自学校规定派遣的时间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如生活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研究生一般不延长学习期限,因特殊情况批准延长学习,在其延长学习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考试作弊者,自下月起扣除五个月国家助学金;
(六)研究生违反国家法令或学校纪律,受刑事或各种处分的研究生,视处分的类别决定之日起的下一月开始停发或扣发国家助学金。通报批评,停发一个月国家助学金;警告处分,停发三个月国家助学金;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五个月国家助学金;记过处分,停发一年国家助学金;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停发国家助学金;
(七)研究生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延边大学关于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