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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4〕2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是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研究生学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总额不低于全校研究生学费的60%。

第二章  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   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报考志愿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来确定。第二和第三学年则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评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5~7  人组成,学院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学科主任、导师和研究生等代表任委员,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汇总和报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学院将获奖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审定结果报送上级评审单位。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复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一般不延长学习期限,因特殊情况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在其延长学习期间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受刑事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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