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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规定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教计字[2000]73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分行《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03]55号)精神,保证高等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优越性,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确保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负责管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部)在主管学生工作院长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学院(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审核、报送、资助款的拨付、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引导等日常工作。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

 

(一)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10%的专项经费中,1%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3%用于学费减免及校内学费信用助学贷款,3%用于临时困难补助,3%用于勤工助学补助和基地建设。

(二)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广泛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赢得社会资助。

(三)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外资助,拓宽资助渠道。

(四)在全校教职员工中广泛开展“帮困扶贫献爱心”活动,为经济困难学生捐款捐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完成学业。

 

三、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

1、学生本人及家庭却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2、奋发向上,努力学习,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二)资助标准:

1、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金额分为二个档次:第一档次为极特殊困难学生,属学生本人及家庭却有困难,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资助金额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500元(按10个月发放),享受人数控制在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5%以内;第二档次为特殊困难学生,属学生本人及家庭却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资助金额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000元(按10个月发放),享受人数控制在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0%以内。

2、各学院(部)按照学费收入的3%落实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将资助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处。

 

四、减免学费条件及标准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

1、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缴纳学费的孤儿、烈士子女、双停企业职工子女以及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

2、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品学兼优、生活简朴。

(二)减免学费的标准:减免学费将采取全免的方法执行,减免总额控制在学费总收入的1%以内。

(三)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

2、要持有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先经班级、系(专业)、学院(部)学生工作部门推荐(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并向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公室申报;

4、经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5、享受资助、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将张榜公布,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虚报、谎报者取消减免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勤工助学

 

(一)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补助及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学院参照《延边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指导职能,进一步强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力度。

 

六、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在资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实行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及年度报告制。由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公室向吉林省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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