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规定
为了确保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和原吉林省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使用办法
(一)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目的和要求:
1、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的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使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补充学习、生活费用,以完成学业。通过勤工助学,进一步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更好的作用;
2、为了使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其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3、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使勤工助学的安排纳入培养计划,将勤工助学基金与奖学金和直接困难补助费结合使用。建立激励学生,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完成学业的有效机制;
4、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不应忽视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或公益劳动,防止形成参加劳动就要报酬的不良风气。
(二)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1、从每年学杂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用于贫困生资助经费。其中3%作为勤工助学基金,1%留做学校学生处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和支付学生的用工酬金,2%拨给各学院(部)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3、从学校预算外创收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基金;
4、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部分全部用于勤工助学。
(三)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1、主要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学生劳动报酬。
2、各学院(部)对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资助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按国家任务学生数的5%比例,平均每生每月50元标准,从该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层次进行不定期资助;
3、勤工助学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四)勤工助学活动内容及付酬原则:
1、勤工助学活动的内容:
(1)在校内行政、教辅、科研、后勤等部门参加助学、助研、助管、劳动等;
(2)由学校、各学院(部)团组织指导的学生自我服务性质的校内勤工助学经营实体活动;
(3)学校允许和指导下的文化教育、科技服务、生产劳动等社会劳务活动。
2、勤工助学付酬原则:
(1)学生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等不同情况,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付给相应的报酬,体现资助的目的。
(2)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的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以内;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的时间应控制在5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的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
(3)勤工助学的报酬由设岗部门及各学院(部)统一或分别每月根据用工(部门)反馈的信息,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劳动表现,通过学校财务处按时划入学生借记卡或采取现金发放等方式付酬。
(4)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按劳动负荷度,其报酬一般不低于每小时8元。
(5)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决定,其原则不低于校内标准。
二 勤工助学管理
(一)学校提倡和支持在学生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勤工助学,学生不得擅自从事经商和未经许可的经销活动。
(二)勤工助学要以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突出专业特点,促进专业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人才质量为宗旨。
(三)各学院要广辟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组织学生开展助教、助研、助管及校内公益型为主的岗位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参加的自我服务性质的勤工助学经营实体活动以及科技、文化、教育、生产劳动等社会服务性活动。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凡我校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济上有一定困难,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用者。其重点安排来自农村、边远山区、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及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在经济上却有困难,原则上各门课程成绩在其绩点学分1.8以上的学生;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行为的学生;
4、凡吸烟酗酒、挥霍浪费者不予安排勤工助学。
(五)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聘用办法:
1、勤工助学岗位是用于长期安排学生劳动的岗位,要积极调整编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逐步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承担。其具体岗位如下:
(1)学校机关行政工作助理管理;
(2)饮食管理服务中心助理管理;
(3)教学楼公共教室清扫;
(4)实验室助理管理员;
(5)图书馆、阅览室助理管理;
(6)科研、校园建设等;
(7)宿舍助理管理,给学生宿舍发报送报;
(8)宣传播音;
(9)家教服务;
(10)有条件的学院可建立文化教育活动中心,安排值勤、书店和食杂店的商务管理;计算机房网络维护和值班工作、电器维修部、洗衣房等实体。
2、聘用办法:
(1)校内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于每学期初报到学校学生处或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2)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校学生处审批后,向用人单位推荐;
(3)各聘用单位对所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审定后,学生方可上岗工作;
(4)每学期招聘一次,一般不兼岗位聘用;
(5)对不胜任工作或学习成绩下降等表现不良者,随时予以解聘。
(六)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领导。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要加强组织领导。
1、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学院(部)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并指定专人组织协调院、系(专业)同用工部门的联系和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管理;
2、各学院(部)应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好特困生情况,安排好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