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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学院(部)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下同)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2/3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院(部)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申诉地点分别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受理本科生、研究生的申诉。

第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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