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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06月0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期内,不具有学籍: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在入学体检中或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内可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的,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延边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自研究生入学开始即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各学院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延边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应休学者;

    2.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五周者;

    3.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不得不暂时中断学业的;

    4.中断学业创业的研究生;

    5.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批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不含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公寓楼工作委员会,并实施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积极参加楼工委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楼工委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学位论文”、“研究生科研奖励”、“研究生竞赛奖”等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七条  在作出处分前,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投诉。

 

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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