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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2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行为,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我校除需要保密的学科、专业外,均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遵循“扩大规模,保证质量,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的方针,以培养知华、爱华、友华、亲华的国际学生为目标。我校招收和培养的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国际学生教育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学籍学历管理、校内管理、社会管理、毕业后的校友管理;组织汉补(学历生)、中国概况、中国文化、体育、法律法规等公共课程教学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国际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审定、导师选聘、指导教学工作和质量监控、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本科、专科生培养方案的审定。具体负责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趋同培养的相关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七条  各相关学院是国际学生培养的主体。根据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国际学生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国际学生教育成本,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国际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收缴管理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计划实施国际学生经费预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国际教育师资的引进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国际学生宿舍的后勤服务、公寓安全和入住学生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图书馆负责为国际学生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保障国际学生招收网站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国际学生办理校园卡和上网账号服务。

第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针对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并公布我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和相关文件审查,根据学校的录取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录取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二十条  经本人申请,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我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奖学金生每年进行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将根据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并设立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我校学习的优秀国际学生(以自费生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学校合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五章  学籍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学籍注册,并将数据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学习注册。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学习注册数据,对国际学生实行专业趋同培养。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要重视国际学生培养与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国际学生考勤等教学管理工作,单独制定和设立有关教学文件、教学材料及教学档案。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有转专业或转学意向,可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可办理转专业和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国际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应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注册、学位授予等工作与国内学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统一国际学生趋同培养教学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趋同化人才培养方案;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教学单位要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类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三十三条  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须先学习汉语补习课程,通过汉语水平考试或考核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汉语;学位论文答辩可使用相应外国语言。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同中国学生一起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单独编班上课的国际学生,可单独组织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管理需要设置国际学生专、兼职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教育,帮助学生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我国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生活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持学习签证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申请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应到当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疾病者学校不予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住宿条件,原则上国际学生在学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可以在校外住宿,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应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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