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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2021年06月03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以下简称“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国际学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评审对象

1.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所有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包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2.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原则上仅限博士研究生)。

3.在下一学年拟继续享受奖学金的奖学金生(包括休学的奖学金生)。

4.上一学年年度评审不合格被中止奖学金资格或减免部分奖学金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审内容

(一)评审根据奖学金生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参加活动情况等四个方面(满分为100分)进行综合评议。

1.道德品行(30分),由奖学金生所属学院和国际教育院分别根据参评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情况以及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对学生进行评分与评价。

2.学习成绩(30分),由奖学金生所属学院根据参评学生的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以及论文撰写进展等情况对学生进行评分与评价。

3.学习/科研态度(20分),由奖学金生所属学院根据参评学生的考勤情况以及学习/科研积极性等情况对学生进行评分与评价。

4.参加活动情况(20分),由奖学金生所属学院和国际教育院分别根据参评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或比赛的表现以及获奖等情况对学生进行评分与评价。

(二)对处于休学状态的奖学金生的评审,根据其以往的学习成绩和表现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细则

(一)由奖学金生所属学院和国际教育院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等级和评审建议。

(二)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或“不合格”。评分为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评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评审等级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0-84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四)评审建议分为继续提供奖学金、中止提供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 奖学金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

2. 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3.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4.累计违反校规校纪3次(含)以上的;

5.言行不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对于学习态度和日常表现良好,但学习成绩不理想,评审意见为中止奖学金的学生,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经批准后可留校继续学习;如确有经济困难无法自费的,可申请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经批准后可留校继续学习。中止奖学金后,不申请自费或减免部分费用继续留校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受到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再恢复。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年度评审工作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5月。

2.由国际教育院负责向参加年度评审的奖学金生发放《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生自评)表》等有关材料,并向参评学生做好评审流程、标准等评审相关工作事项的宣讲和解释说明工作。

3.参评的奖学金生本人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生自评)表》后,将其提交至国际教育院。

4.参评的奖学金生将《延边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评审)表》交至各学院,由各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填写。各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学院负责人、导师、学科/专业主任和辅导员组成。

5.各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要求根据奖学金生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参加活动情况填写《延边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评审)表》,出具评审意见。对于不合格学生,学院应附材料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6.国际教育院按要求根据奖学金生的道德品行、参加活动情况填写《延边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评审)表》,并出具评审意见。

7.国际教育院将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国际教育院分别填写的《延边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评审)表》的评分进行汇总,并评出评审意见、评审等级和评审建议。对于不合格学生,国际教育院应附材料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8.国际教育院将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后由国际教育院将结果向奖学金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9.公示结束后,由国际教育院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10.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国际教育院将最终审批结果向奖学金生进行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院负责解释。


                        2021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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