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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生疫情防控期间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14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学生疫情防控期间违纪

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属地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及《延边大学学生手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延边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假期(含开学后各类假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特殊情况经批准返校的学生,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违反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学期间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内规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违反、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自解除隔离并外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自组织大规模聚集、聚餐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散布疫情防控不实信息的,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利用网络及各种媒介散布谣言的,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要如实、及时、准确填报,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瞒报等行为。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如健康打卡、一日三报等),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多次不报、迟报、漏报,故意瞒报、误报,经辅导员提醒仍不改正,对疫情防控、信息排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信息等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报告、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造成传染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寓内窜访、楼道聚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通过校门、围墙、栅栏擅自离开学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造《延边大学疫情期间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出入学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延边大学学生手册》相关纪律要求。学生在违反本规定前,有处分未被撤销的,违反本规定后,在原有处分上加重处理。有本规定未列其他违纪行为,按《延边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提报拟处理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学院下发院级处分文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及拟处理意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报延边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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