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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12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岗位效益,充分利用各类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分类型分层次优化工作岗位设置。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我校根据工作岗位设置需求,聘用于教学、科研、其他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的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岗位设置和应聘人员属性,纳入我校非事业编制管理的实施对象主要分A类、B类、C类三种类型。
    1.A类指在教学、科研岗位聘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我校退休人员。
    2.B类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承担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非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3.C类用工是指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助教岗位、助管岗位以及其他季节性、短暂性工作岗位聘用的非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条 学校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核定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和岗位职数;用人部门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做好聘期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A类人员聘用程序参照《延边大学延聘、返聘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1.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交《延边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申请表(A表)》(一式三份);
    2.人事处审核后,报请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
    3.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人事处将《延边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申请表(A表)》两份反馈给用人部门,其中一份交给聘用人员。
     第六条 B类人员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交《延边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申请表(B表)》(一式三份);
     2.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3.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组织考核;
     4.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请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
     5.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6.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人事处、用人部门、聘用人员各持一份。
     第七条  C类人员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交《延边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申请表(C表)》(一式三份)。
     2.人事处审核后,将C类人员中的勤工助学岗位、助教岗位、助管岗位需求汇总表转交给学生处、研究生院。具体程序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按《延边大学勤工助学暂行办法》和《延边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管、助教暂行办法》进行。
     3.其他季节性、短暂性工作岗位由用人部门聘用后备案到人事处。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和定期考核。考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人事处。
     第九条  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时,用人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详实记载事故情况及处置过程,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人事处。
     第十条  被聘用人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须形成意见,经本人签署意见,提前40个工作日报人事处,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由用人部门提前30个工作日将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签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或用人部门未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续签、解除、或终止等,应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标准由学校单独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在聘用B类人员期间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本人原因造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全部承担所差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学校不承担其费用。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涉及绩效工资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部门绩效工资总额中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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