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的管理,保障新入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参照中组部、人社部联合下发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入职人员,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以及校内应聘到新职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试用期是指学校对新入职人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校内应聘到新职岗位的人员实行岗位试用期。自报到且签订《延边大学试用期合同书》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四条 在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指导下,人事处负责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试用期内对新入职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要求和需要,组织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使其明确岗位职责,在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锻炼,尽快胜任聘用岗位工作。
第六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以拟聘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五)按规定完成试用期各项培训,且考核均合格。
第八条 新入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拟聘岗位要求的;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道德品行不端,廉洁自律出现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试用期各项培训,且考核一项以上不合格的。
第九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入职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填报《延边大学新入职人员试用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二)所在专业(科室)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考核,撰写试用期考核材料,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并提交到学院(部门);
(三)所在学院(部门)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并将相关考核材料提交到校人事工作委员会;
(四)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部门)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期各项培训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新入职人员因病、事假、产假等试用期顺延的,按相关规定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学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而进行考核的,视考核结果无效,待完成规定培训任务后再行考核。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是续订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学校与新入职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新入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社会和学校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聘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新入职人员对解除聘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解除聘用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新入职人员应当安排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新入职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