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关于教师考核管理的规定
为了建立客观、公正、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教师考核制度,规范教学、科研行为,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校风、学风及学术环境建设,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吉林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吉办发[2005]29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学校本部编制中的专兼职教师和政治辅导员。
二、考核分类及分级
(一)教师考核分类:根据教师职务,考核主要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职级。
(二)教师考核分级:根据考核结果,对各职级教师分以下若干考核级别:
1、教授考核级别分特级教授、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
2、副教授考核级别分一级副教授、二级副教授、三级副教授;
3、讲师考核级别分一级讲师、二级讲师、三级讲师;
4、助教考核不分级别。
(注:科研人员的考核分类、分级,与教师考核分类、分级相同。)
三、考核内容
根据教师岗位职责、学校定位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考核内容分以下六个项目:
教师考核项目
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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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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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表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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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量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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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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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考核教师在一年或一个聘期内所承担完成的标准教学工作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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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任务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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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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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考核教师在一年或一个聘期内所承担完成的课程门数和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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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量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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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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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考核教师在一年或一个聘期内参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活动所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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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硬件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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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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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考核教师在一年或一个聘期内作为第一角色成员所承担完成的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任务情况,包括正式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和获得的教学科研奖、承担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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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行为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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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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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教师的年度或聘期教学行为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即对课程教学全过程(包括对教学文件、备课环节、课堂教学过程、课程内容、考试、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等行为)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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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行为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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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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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教师在一年或一个聘期内参与教育教学、教育服务活动和参与其他公共服务、公益性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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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科研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有“科研工作量考核项目”、“科研硬件考核项目”、“科研行为评价考核项目”和“教育服务行为评价考核项目”四项,兼任教学的还应包括“教学行为评价考核项目”。)
四、考核标准
教师的考核标准分年度考核标准和聘期考核标准。
(一)教师的年度考核标准:各级教师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应当符合下列各职务相应级别的考核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延边大学教师年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专职科研人员的年度科研工作考核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延边大学科研人员年度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二)教师的聘期考核标准:各级教师的聘期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应当符合下列各职务相应级别的考核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延边大学教师聘期教学、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专职科研人员的聘期科研工作考核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延边大学科研人员聘期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五、考核方法
(一)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进行。
(二)校、院两级党政管理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须到兼职部门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六、考核步骤
(一)个人填写《延边大学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表》,进行自我总结。
(二)各部门考核组织或负责人在本部门职工范围内组织考核对象述职报告会,并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部门考核组织研究本部门教师的考核等次,部门负责人对考核对象进行评鉴,提出考核意见。
(四)部门考核组织或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须反馈给被考核对象。若被考核对象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五)各级考核组织须对本部门各级教师的考核内容进行认真复查,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报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考核结果兑现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校内绩效工资(奖金)即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和教学科研奖励津贴分配,开展岗位聘任、评优推优工作和选拔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各类优秀人才工作。
八、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考核工作。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会同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经学校批准调出(入)、休假和离岗学习的教学、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应以调出前、调入后和离岗休假、学习前后在岗履行岗位职责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实际,确定相应的考核等次。
(二)在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与SCI、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论文相当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参看附件1《延边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评指标体系》。
(三)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确定各级教师在一年内所应承担的平均教学工作量为224个标准学时;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分别确定为192、192、160、96个标准学时。
(四)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考核以标准学时为基本单位进行量化考评。
(五)学校同级岗位受聘教师应承担完成的年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及教学科研工作总量(A+B1)须相等。
(六)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换算关系如下:
1、“影响因子0.1的SCI论文1篇及相当的科研工作业绩”= 160个标准学时; SCI论文影响因子自0.1起点计算每增加0.1影响因子,增加5个标准学时的科研工作量;影响因子0 .0的SCI论文在考核中按国内核心期刊级别对待,其科研工作量1篇=96个标准学时;
2、“国家核心期刊1篇论文及相当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 = 64个标准学时;
3、“省级学术期刊1篇论文及相当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 = 32个标准学时。
(七)各级学术期刊论文及相当的科研成果、项目的第一作者(参与人)、第二作者(参与人)、第三作者(参与人)等角色的科研工作量评分标准亦参看《延边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