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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高端人才”岗位基本待遇标准
2017年07月24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高端人才”岗位基本待遇标准

 

第一条  根据《延边大学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暂行)》,比照“长白山学者”待遇标准,特制定我校“高端人才”岗位基本待遇标准。

第二条 “高端人才”聘期和基本待遇构成

(一)聘期为三年。

(二)“高端人才”岗位基本待遇由岗位奖励、科研经费等两个部分构成,“高端人才梯队培育”岗位基本待遇由岗位奖励、科研经费、专项培训等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科研经费原则上采取财政专项的形式予以资助。

第三条  基本待遇标准

(一)“高端人才”岗位基本待遇标准

1.岗位奖励

1)“高端人才”特聘教授岗位。聘期内每人每年20万元,按月发放,享受校内业绩绩效。

2)“高端人才”讲座教授岗位。聘期内国内人员每人每月1.5万元,国外人员每人每月1.5万元或每月1万元和每满一个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以上均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2.科研经费

1)“高端人才”特聘教授岗位。聘期内,自然科学类每人100万元,社会科学类每人25万元。

2)“高端人才”讲座教授岗位不资助科研经费。

(二)“高端人才梯队培育”岗位基本待遇标准

1.岗位奖励。聘期内每人每年6万元,按月发放,享受校内业绩绩效。

2.科研经费。聘期内,自然科学类每人50万元,社会科学类每人12.5万元。

3.培训费。聘期内每人每年4万元。其中,出国培训费8万元,主要选派“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配套资助方式),国内培训费4万元。

第四条  安家费

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和“高端人才梯队培育”人员,在校服务6年及以上(含高端人才聘期3年)时,分别享受50万元和25万元安家费。

第五条  其他

(一)根据现有政策以及配偶、子女基本情况,协助解决未成年子女入学和配偶工作安排等问题。

(二)聘期内入选“长白山学者”等学术奖励者,不得重复享受岗位待遇。

(三)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我校离退休人员和受聘我校“高端人才”讲座教授岗位人员以延边大学名义获得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可享受“高端人才”特聘教授岗位基本待遇标准。考核及管理按《延边大学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条 本标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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