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教职工健康体检的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健康状况的检测,有针对性地、合理有效地预防疾病的发生,提高教职工健康水平,完善教职工健康保障和支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关于组织2017年度专家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7〕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参加体检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安排。
第二条 体检医院为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第三条 体检费用由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学校根据体检费用标准和教职工实际需求与医院协商确定每年的体检项目。教职工若参加超出体检规定项目以外的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工会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学校人事处负责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医院负责向学校工会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并建立教职工电子健康档案。
第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