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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教职工培训(国内)管理规定
2017年07月24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教职工培训(国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使我校教职工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是为教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教职工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主要有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思想政治素质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教职工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业务素质培训要以提高教职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科学研究能力以及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培训坚持立足国内、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培训对象坚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积极推进管理服务骨干和工勤技能人员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在编在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培训方式基本条件的教职工,且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第六条 培训分学历学位培训和非学历学位培训两种类型。其中,学历学位培训按《延边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延大校发2015117号)执行。出国培训按《延边大学教师出国研修选派办法》(延大校发2013101号)执行。此规定只限于国内非学历学位培训。

第七条 全校教职工的培训工作按照由人事处统一组织管理,有关部门承办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处提出的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并接受学校的督促检查。

第二章  培训形式

第八条 培训形式按岗位类别主要有:教师培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工勤技能人员培训,以及由上级部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等。

第九条 主要采取在岗培训与脱产培训、校本培训与在线选修、入职培训与聘任后培训、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视培训内容和相关要求而定。

第十条 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培训主要形式包括:

(一)课程进修:根据专业需要,到高校进修课程至少两门,脱产一个学期;

(二)访问学者:为解决在研课题中遇到的问题,到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相关研究,脱产一个学期或一年;

(三)短期培训(专题研讨班):为了掌握学科最前沿的新观念、新理论、新方法而进行的培训,一般脱产不超过两周;

(四)博士后研究:为进一步推进博士期间的研究,到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的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选派形式为半脱产

(五)出国前语言培训: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拟出国解决疑难问题或提升研究水平,参加假期两阶段语言培训班或一个学期的脱产班;

(六)社会实践:根据新实验、实训项目的开发需要,到科研院所或企业进行的实践技能培训,一般脱产一个学期;

(七)其他培训(含指令性培训)。

第十一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主要形式包括:

(一)课程进修:根据部门需要,到高校进修课程至少两门,脱产一个学期;

(二)短期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班):为了掌握行业最前沿的新观念、新理论、新方法而进行的培训,一般脱产不超过两周;

(三)其他培训(含指令性培训)。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培训主要形式包括:

(一)业务培训:为了掌握本部门业务最前沿的新观念、新理论而进行的培训,一般脱产不超过一个月;

(二)社会实践:根据学校和部门需要,到高校或对口部门进行实践能力培训,一般脱产不超过一个学期;

(三)其他培训(含指令性培训)。

第十三条 工勤人员培训主要形式包括:

(一)理论、技能培训:根据岗位需要,参加对口部门或企业组织的理论、技能培训,一般脱产不超过一个月;

(二)其他培训(含指令性培训)。

第三章 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上旬,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各部门要依据学科专业建设、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等,拟定本部门培训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提交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本人应提前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和接受单位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有关人员和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特殊培训需求,但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部门一般以每学期不超过本部门人员总数10%的比例选派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原则上50周岁以下人员,每5年为一个周期参加不少于一个学期的脱产培训;非教学部门人员,每5年为一个周期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指令性培训除外)审批

      (一)根据学校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需填写《教职工培训申请表》,并提交所在部门;

   (二)部门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专职辅导员的培训同时须报学工部批准,处级干部的培训同时须报组织部批准;

(三)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

(四)脱产培训一个月以上的,参加培训人员、所在部门、人事处签署三方协议。

第十八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要认真参加培训。如果成绩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任务、违纪或受退学处理的,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不安排教学任务,且视为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非教学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培训期间视为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脱产培训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的,需提前一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所在部门和学校同意,自行脱产参加培训或培训结束逾期不归的,按《延边大学教职工自动离职及辞退暂行办法》(延大校发2013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定期与培训人员保持联系,关心外出培训教职工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模范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学习期间应主动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培训结束后,按期返校。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参加培训人员需填写《教职工培训考核表》并提交所在部门,部门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将培训鉴定及成绩单等提交人事处备案,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对各部门教职工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培训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出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绩效津贴发放按《延边大学绩效考核与绩效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延大校发2014109 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培训费用按不同类型和形式,由学校、学院和个人三方分担,或双方分担、单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待遇标准

培训结束按期返校的,人事处对结业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培训期间的费用。报销标准为:

(一)五天以内的脱产培训,报往返一次交通费和培训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按吉林省差旅费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二)六天至三十天以内的脱产培训,报往返一次交通费和培训费,住宿费实报实销,但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按吉林省差旅费出差补助标准的60%控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超过三十天的脱产培训,报往返一次交通费和培训费,住宿费实报实销,但住宿费标准按吉林省差旅费标准出差补助标准的20%控制,伙食补助标准按30%控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四)不脱产培训的,不享受伙食补助待遇;

(五)博士后研究期间,只享受每学期一次往返交通费;

(六)获得国家各部委、省有关部门资助的专项培训项目,按培训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和自费出国研修的费用,按《延边大学教师出国研修选派办法》(延大校发2013101)和《延边大学在职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延大校发201076)执行。

第五章 培训后义务

第三十条 培训结束三个月内,须向所在部门做一场以培训内容或心得体会为主题的报告;工勤人员,须在处室内做一次专业技能演示。

第三十一条 脱产培训半年(一个学期)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服务期为三年;脱产培训一年以上的,服务期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培训后,未满服务期辞职或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返还培训费用

应返还的培训费用=[培训成本费总额/应服务月数]×实际未服务的月数。

服务期计算办法:以在学校实际服务工作时间为准。

培训成本费包括:培训期间国家或学校支付的培训费、

差旅费、工资(包括国家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等;

服务期限内,又在职或脱产学习的,其服务期限前后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各类培训人员,其培训期间在所在学校申请到的研究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等,署名单位应为“延边大学”。

第三十四条 经费独立核算部门的人员培训计划以及计划的实施,由经费独立核算部门自行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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