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师资队伍梯队预约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为“双一流”建设做好师资队伍超前选育,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养目标
根据学科发展目标与人力资源规划,培养一批符合学科、专业长远发展需要,德才兼备、专业对口、精干高效、富有创新精神和竞争力的师资队伍梯队人选。
第二条 培养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长远规划的原则;
(二)坚持择优选育、学用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双向选择、协议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选培领域
主要支持学校重点培育的学科专业、急需紧缺岗位师资队伍建设,并结合教学团队、创新团队、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基地和平台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专业和领域。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30周岁以下,校内外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博士在读生。
(二)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在知识结构、学识水平、专业基础、学术思想、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方面,具有高等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潜质。
第五条 选培计划
(一)选培计划
每年选培若干名师资队伍梯队人选,具体名额可根据当年需求和人选状况确定。
(二)资助形式及年限
资助形式主要以奖助学金为主,具体金额及资助年限在协议中确定。
第六条 培育方式
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攻读国内外知名院校及科研机构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梯队人选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
(二)由两名学科教授推荐;
(三)学科专业分教授委员会及学院教授委员会考核;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五)校人事处审核;
(六)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审议;
(七)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审定结果公示;
(九)签订预约培养协议。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师资队伍梯队预约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 培养人选由选派部门配备培养期间导师并负责联系和管理。
第十条 培养人选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从事影响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人选在学习期间,实行定期审核制。对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预约培养目标和学习任务者,解除协议,按协议比例偿还培养费用。
第十二条 培养期结束,考核合格,学校将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