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校本部在职人员赴珲春校区
工作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办好延边大学珲春校区(以下简称“珲春校区”),鼓励学校在职人员积极投身珲春校区各项工作,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兼职从事珲春校区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后勤保障等岗位工作的校本部通勤人员。
第三条 珲春校区办学初期,通勤人员可享受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住宿原则上入住珲春校区教工宿舍。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月报销总额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珲春校区管委会自行聘用的人员、在珲春校区工作的校本部退休人员和学校招聘的按照合同事先约定工作地点在珲春校区的人员不在本规定发放之列。
第五条 经费来源为珲春校区办学经费。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