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是指已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博士后”按照国家规定或按照协议约定,享受相关待遇。拟引进我校任教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应届毕业的博士,原则上须先进入我校相关“流动站”
做博士后研究。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以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士后管委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任务;
(二) 负责制订“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 检查、监督“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 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决定“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校博士后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力资源管理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在“校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 拟订每年招收“博士后”的计划,负责与各设站单位沟通,保障计划的落实;
(三) 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工作和“博士后”进出站审核上报工作;
(四) 负责“博士后”各项基金的申报工作和日常经费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住宿问题;
(五) 负责检查、督促、评估“流动站”的工作。组织各“流动站”对“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流动站”及其“博士后”,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劝退和解约;
(六) 负责将重要事项提交“校博士后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流动站设在相关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或学科主任担任站长,成员主要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构成。流动站配备专门人员(由相关学院工作人员兼任)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校博士后管委会”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和办法,包括招收计划,培养规划,配备合作导师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博士后”的考核,包括进站前考核、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以及“博士后”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五)遇有重要事项时,以各流动站的名义通过“校博管办”向“校博士后管委会”提交处理。
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八条 “流动站”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审核批准,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增设审批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
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相关学科通过学院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合作导师遴选条件与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合作导师应为设站学科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有在研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统招统分“博士后”:统招统分博士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可不转入我校,脱产或半脱产到校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员。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入站前一般应具有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表过
SCI/期刊EI/核心期刊论文;
(三)企业“博士后”需满足企业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四)原则上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的比例。学校鼓励招收国内外著名大学毕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博士后”招收计划
设站学科根据项目研究、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负责编制本学科的年度招收计划;“校博士后管委会”依据学校的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规划、设站学科科研工作及申报情况,审定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和学校资助“博士后”的
招收计划。
第十五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校博管办”根据年度招收计划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二)申请人向合作导师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
(三)初审合格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填报、打印有关材料,向“流动站”提交;
(四)“流动站”进行选拔由站长签署招收意见,“流动站”所在学院进行审查;
(五)“校博管办”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六)经省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放进站通知书;
(七)申请企业“博士后”,向招收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企业审批后,办理流动站审批手续。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接到进站通知书后,应当按时报到,及时办理进站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七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各设站学科所在部门应将“博士后”视同本部9门教学、科研人员,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应超过三年。承担国家级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最多延长一年,延长期间,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设站学科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结合“博士后”进站时提出的合作研究项目、预期目标和学校规定的考核规定进行日常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当完成开题工作并做开题报告,设站学科所在部门组织专家对选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经评议未达到要求的,须重新做开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满一年,学校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流动站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学科所属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资助类型主要有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和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等,其中面上资助每年开展两批次,其余资助项目每年开展一批次。面上资助:进站后一年半以内可多次申请,每站只能获得一次面上资助。特别资助:进站满4个月之后申请,但申请上半年面上资助的不得申请本年度特别资助项目,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我校在站或出站“博士后”均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项目、专利等)必须以延边大学为第一单位;出版的学术专著应注明“延边大学博士后文库”。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及获得的所有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学校享有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站处理,同时取消其“博士后”资格和待遇: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七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章 在站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待遇
(一)国家或学校计划内指标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校内相同岗位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对于薪级工资第一站单位为我校的“博士后”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工作期满出站后进我校“流动站”的,每
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直接进站的“博士后”,从批准进站之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相关待遇由合作导师项目或流动站解决。
(四)企业“博士后”享受招收企业相关待遇。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照《延边大学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延边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和《延边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享受校内津贴待遇,并其成果作为我校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住房
(一)无住房的脱产“博士后”进站后,可向学校申请学生公寓一间,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入住合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二)公寓专供在站“博士后”生活使用,不得转租或挪作他用,否则学校有权收回。
(三)企业“博士后”住房,根据招收企业具体情况安排。
第三十条 户口、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可在我校办理本人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可随其流动。“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享受我校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对在站“博士后”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其中国家资助“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学校资助“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来源于学校筹资。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学校从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占20%,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章 博士后出站
第三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工作期满,其科研工作业
绩已达到学校规定出站的考核标准,且完成《博士后工作协
议书》所规定的任务,可以申请出站。
第三十六条 出站程序
(一)出站的“博士后”,除在职、定向“博士后”和现役军人外,实行就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作出站报告,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考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办理出站手续,根据国家博管会要求撰写《博士后出站报告》;如有接收单位的,应出具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正式接收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延边大学博士后出站业绩
统计、工作总结及鉴定表》《日常经费支出明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四)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校内其他有关博士后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