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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2020年01月10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二)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养的原则;

(三)坚持去留有约、协议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职人员可以报考定向和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其中,定向培养研究生分为校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和校外定向培养研究生(含国内、国外)。国外定向培养研究生管理按《延边大学在职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延大校发2010〕7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报考研究生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研究生报考条件;

(二)校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原则上可以报考校内定向培养研究生;

(三)在职人员报考校内定向培养研究生,所报考的专业应符合学校或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培养计划,且与定向部门签署选派协议。确因岗位需要,且我校无培养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报考校外定向培养研究生

(四)报考人员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以下年限均不含试用期):

1.校内定向培养研究生

专任教师在岗服务满一年,非教学人员在岗服务满二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2.国内定向培养研究生

专任教师在岗服务满二年,非教学人员在岗服务满三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3.非定向研究生

在岗服务满四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第五条 报考程序:

(一)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需在每年十月份,由本人填写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部门按相关程序集体研究后签署部门意见;

(三)人力资源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备案

第六条 在读期间管理:

(一)签订协议。已被录取的在职人员,需持录取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管理处签订《培养协议书》,在读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培养年限完成学业,每年六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确需延长的,最多延长2年。

(二)学费待遇。攻读国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国家资助学费除外),学校资助1/2的学费。

(三)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1.校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在读期间享受与校内相同岗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2.国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协议规定的培养年限内,享受国家工资和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在延长期限内只享受国家工资待遇;

3.在读国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可享受学校的保险福利待遇,涉及工资调整时,学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国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完成学业返校后,一次性报销每学期一次往返差旅费,其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服务期管理:

(一)完成学业后,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管理处报到。超期未报到,按《延边大学教职工自动离职及辞退暂行办法》(延大校发2013〕99号)规定执行

(二)服务期限最低为五年;

(三)服务期限内,申请调出、辞职,须向学校返还培养费;

应退还的培养费=[培养成本费总额 /应服务月数] × 实际未服务的月数。

服务期的计算办法:以在学校实际服务工作时间为准。不包括离开工作岗位脱产进修(含访问学者)、讲学、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等的时间。

培养成本主要包括:学习期间国家或学校支付的学费、差旅费、工资(包括国家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等;

(四)服务期限内,又在职或脱产学习的,其服务期限前后累计计算。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攻读研究生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若不能或无法完成学业要求复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提交学校审批。同意复岗的,应向学校退还部分培养成本费,即在读期间学校已支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学费和差旅费。

第十条 在读期间因违规、违纪、违法,而中断学业者,应向学校退还全部培养成本费。学校是否对其继续留用,则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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