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2014〕39号)、《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下放相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联〔2015〕99号)和《关于创新优化人事管理政策支持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党政管理部门中已聘任在管理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管理岗位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晋升条件,严格考核聘任。
第四条 岗位设置
我校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以下简称职员)等级晋升中设置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是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和九级职员。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五级职员
1.系统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及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系统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基层部门或下级职务人员工作的能力;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每年均有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的规划、报告、方案等被学校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二)六级职员
1.有较强的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给本部门领导起好参谋助手作用,并能承担基层单位或下级职务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任务;在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3.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参与撰写的规划、报告、方案、规章制度等被处级单位或学校采纳;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
(三)七级职员
1.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2.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较好地承担调查研究、制订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等任务,能独立起草公文,发表过与管理工作相关的研究文章或交流材料及科研成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一定成绩,是本部门工作的骨干力量。
(四)八级职员
1.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2.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制订一般性业务文件、拟订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有综合分析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在本部门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
(五)九级职员
1.基本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基本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策及业务知识。
2.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草拟一般性业务公文。
3.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好的服务意识,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3.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相应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以及相应的分析能力、研究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6.聘任七级及以上职员的,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根据行政级别直接聘任至对应职员职级的,不受学历限制。
7.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具体条件
1.五级职员
处级正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五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任的人员应具备现聘任六级职员岗位15年及以上。
2.六级职员
处级副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六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任的人员应具备现聘任七级职员岗位15年及以上。
3.七级职员
科级正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七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任的人员应具备现聘任八级职员岗位10年及以上。
4.八级职员
科级副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八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任的人员应具备现聘任九级职员岗位3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聘任到九级职员岗位3年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任到八级职员岗位。
第七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职员等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负责职员岗位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
“职员等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职员岗位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级职员岗位、岗位聘任条件。
(二)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
(三)考核推荐:各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职员职级聘任条件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确定推荐人员。
(四)资格审查:“职员等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分工对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推荐人选资格,确定拟聘任人选。
(六)确定人选: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议确定聘任人选。
(七)聘任公示:通过校园网络等方式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八)聘任备案:经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任问题的拟聘人员,学校进行聘任。
第九条 其他
(一)各级职员从相应行政级别直接聘任到相应职员职级的,职员职级的聘任时间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的任职时间计算。
(二)聘任为相应职员岗位的人员,不作为对应级别的领导干部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六级及以上职员的聘任组织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七级及以下职员的聘任组织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