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教职工延聘、返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延聘、返聘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及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延聘
第三条 延聘即延长退休年龄。如果教职工符合延聘条件,且本人自愿,其所在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学校提交延聘申请。
第四条 延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延聘后的工作。
(二)其他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方可申请延聘:
1.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正在指导博士研究生(学制期内)者;
2.具有国家(部委)级以上人才称号者;
3.具有在研国家(部委)级以上项目(执行期内)者;
4.交叉学科、重点学科急需、师资力量薄弱、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者。
第五条 延聘实行一年一聘,延聘总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延聘审批程序。
1.部门推荐。部门在符合延聘条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聘期结束前3个月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管理处提交延聘申请材料,因逾期提交材料导致未能延聘者责任自负;
2.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
3.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
4.拟延聘人员公示;
5.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人社厅审批;
6.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申请延聘人员对延聘结果存有异议时,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学校根据申诉情况进行调解,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本人。
第三章 返聘
第八条 返聘即退休教职工的再次聘用。教职工退休后,如果其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其所在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自行聘用。
第九条 返聘的具体条件、申报审批流程、考核管理以及相关待遇(用人部门统筹)等由用人部门自行制定方案并具体实施,相关方案应及时报送至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延聘、返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坚决杜绝延聘、返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相关人员的资格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边大学专任教师延聘、返聘管理办法》(延大校发〔2019〕222号)同时废止。已经办理完延聘返聘手续的专任教师继续至聘期结束。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其退休时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