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荣誉教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推进延边大学“1158+”学科发展的战略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边大学荣誉教授,是延边大学设立的退休教师领域的高层次学术岗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荣誉教授的评选范围是在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岗位上退休的二级教授或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教学科研岗位上退休的二级及以上教授。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身体健康,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
(三)在学科发展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性构想,学术水平在同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推动学科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代替的引领作用。
(四)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重要社会影响。
(五)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培养出一批高层次的优秀人才。
(六)对学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学术梯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条 具体业务条件:
荣誉教授人选在业务上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在学术界有较高声誉、曾获得吉林省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B类人才,即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不受具备3项业务条件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议”。
(一)学科、专业的创立者或在创建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二)担任过全国性学术团体二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为该学术团体的组织建设与学术交流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
(三)曾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评审专家,或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或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四)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五)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
(六)教育部认定的国家规划教材主编,教育部认定的“马工程”教材主编;
(七)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八)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项目,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重点纵向项目,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较高水平。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荣誉教授评选坚持公正、客观、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荣誉教授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荣誉教授评选的组织工作。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处。
第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推荐荣誉教授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最终评审。
第九条 推荐与评审程序: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候选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荣誉教授初步候选人。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2/3,获得赞同票超过到会人数的2/3者当选。
(四)在校内公示荣誉教授名单,并由工作小组受理异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查确认评审结果,批准荣誉教授名单。
(六)校长颁发聘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荣誉教授聘任后,负责指导学科建设,推动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引荐优秀人才,培养青年人才。
(一)指导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带动学科排名明显提升。
(二)推动本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获省部级科研奖励或省级教学成果奖。
(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学术骨干入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四)培养博士研究生,每年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第五章 支持待遇与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聘期结束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年享受15万元(税前)岗位绩效和3万元学术活动经费。同时享受职工同等校内福利待遇。在聘期内学校拨付的岗位薪酬待遇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每两年组织以学术报告会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出荣誉教授管理序列,并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授权荣誉教授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