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法规与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领导小组
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信息公开意见箱
书记信箱
校长信箱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公开 基本信息 章程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 正文

延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01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创业是指我校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开现岗位进行离岗创业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聘任在教学、科研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延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对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在部门要认真进行初审及监管,结合部门实际,确保创业人员离岗后不影响本部门正常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审批。对于审批、管理、监督不力的部门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离岗期限

第五条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经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离岗创业。

第四章  待遇及管理

第七条 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保留其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放工资,但由学校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在离岗创业期间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学校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学校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

第九条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十一条 申请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前应与学校就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考核方式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签订离岗协议。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原任级别岗位不变,执行学校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部门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职称评聘条件申评上一级职称和申评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第十五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为其安排工作。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将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学校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离岗创业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报表》和《延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项目说明书》。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需经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六章  考核及监督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离岗创业人员的考核及管理监督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离岗创业人员实行年度实地考核和服务管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管理处报送检查结果。各部门应如实汇报本部门教职工离岗创业情况,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外,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相冲突的原有相关离岗创业文件不再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延边大学 版权所有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政编码:13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