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行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非本职岗位但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工作,且这些工作不便于以成果转化、研究合作、咨询服务等学校相关合同方式来执行。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在我校举办的地方研究院(中心)、异地办学机构(校区)的兼职活动,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原则上教职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在履行好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相关、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声誉的兼职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必须认真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兼职活动。
第二章 兼职分类与审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等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在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领取薪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进行任职或从事经营、担任工作等。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应当由本人填写《延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申报表》,并附兼职单位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和取酬性社会兼职,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三)企业兼职,兼职人员需提供详细的兼职情况说明,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兼职的,需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涉密人员兼职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人力资源管理处,人力资源管理处按照兼职类型审批。
(五)专业技术人员临时性或一次性取酬的学术或社会服务,无需进行兼职申报。
第三章 兼职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不认真履行校内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三)长病假期间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停职接受组织审查或者等待处理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应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确需到企业兼职并担任上述职务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确认同意,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校外兼职应当在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经所在部门批准。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活动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从事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社会兼职的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兼职审批实行年审制,一年到期后,各部门要结合兼职人员本职工作完成情况及从事兼职活动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继续兼职,如出现因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质量,或者占用大量本职工作时间,或因其他相关原因导致兼职期间教职工校内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发现在申请兼职中弄虚作假、从事兼职工作涉嫌违法违纪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部门应当撤销或终止已批准的校外兼职申请,并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如实向所在部门报告兼职中重大经济收益及问题冲突,所在部门领导作为其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掌握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情况,设立专门档案进行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法依规适度获得合法的校外兼职报酬。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告所在部门,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兼职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学校和本部门的各类教研活动和会议等,不得以兼职为由延误工作、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校外兼职时,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校徽、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代表学校或所在部门在兼职单位从事任何活动(如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不得以延边大学教职工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兼职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职务成果归属及署名、无形资产处置、学校声誉、人力、设备、场地等权利义务,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及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兼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学生)、仪器设备、资金、场地(包括教室)、信息等资源。如因特殊原因,兼职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使用了学校上述资源,需支付费用,具体费用由兼职人员与所在单位及相应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兼职。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校外兼职时,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安全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其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有权撤销已批准的校外兼职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审批、报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若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或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在校外兼职的,应当按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报备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