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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世界一流学科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2018年04月23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世界一流学科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外国语言文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产出更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原则: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 “科研奖励”是指对我校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及相关学科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高水平的学术业绩成果的奖励。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及相关学科在职在编教师、外聘教师及在校研究生,成果需以延边大学名义且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科研奖励类别包括高层次科研项目、高水平论文、著作、科研获奖、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平台建设等,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项目类

学校奖励当年立项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项目主持人须署名延边大学且为第一单位)。

国家级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级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国家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奖励1万元、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海外研究项目奖励0.5万元;横向项目到位经费(其中不含转出部分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含50万元),按其项目经费的5%进行奖励;5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按到位经费的2%进行奖励。

第六条 论文类

论文类将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高被引论文奖。

一、高水平论文奖

1.顶尖论文:被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在Journal Citation Reports (JCR)期刊分区中,进入所在学科领域Q1-Q2的论文;被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在Scimago Journal & Country Rank(SJR)期刊分区中,进入所在学科领域Q1-Q2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新华文摘(须全文转载)》每篇奖励8万元。

其他《延边大学外国语言文学顶尖学术期刊目录》所列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权威论文:韩国记载学术期刊(遴选6种)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其他《延边大学外国语言文学权威学术期刊目录》所列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二、高被引论文奖

1.高被引论文是指自论文发表之日起,近五年内他引(指SSCI、A&HCI论文引用,不包括自引和校内引用)次数≥25以上的单篇论文,由第一作者按实际贡献分配给不同排序的作者。

2.高被引论文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2万元;其他奖励1万元。

3.高被引论文的第一署名、第一通讯单位必须为延边大学,每篇论文只能参评一次。

第七条  著作类

根据学界对目前全国各出版社等次认识的一般惯例,将出版社暂划定为三个级别:

一、重点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人民出版社。

二、学科专业出版社

主要指国家各部委(局)根据行业学术研究及工作需求,独立创办的带有专业性质的行业特点的学术出版社,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档案出版社、中国文物出版社、文津阁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民族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等,包括“二加五”高校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加五”高校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

三、其他出版社

    未列入以上两类的出版社,如各省出版集团下属的各出版社、各省高校、各市州出版社等等。

根据出版社级别确定奖励级别。重点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5万元、学科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3万元、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

 

第八条  奖项类

1.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2.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九条  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学校鼓励各院系与相关科研创新团队共同申报与争取优秀科研团队项目立项;学校对新批教育部创新团队,每团队奖励8万元;省级创新团队,每团队奖励5万元。

第十条  科研平台建设

1.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含吉林省社科规划办、吉林省教育厅)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奖励10万元。

2.校级科研平台升为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奖励3万元。

 

第四章 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成果业绩认定均以延边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且为第一署名(除本办法特殊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等多人合作成果的奖金,由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业绩及贡献度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重点基地建设及科研创新团队等群体类奖项,科研奖励奖金发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业绩及贡献度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同一项研究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人员如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十六条 除特殊说明,各类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经费列入一流学科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比例适当调整各奖项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及相关学科。

第十八条 科研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延边大学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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