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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稿)
2019年03月04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法[2018]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吉科发政〔2015〕18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发[2015]1号《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吉科发政〔2014〕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科研奖励”是指对我校各类人员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高水平的学术业绩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以延边大学名义且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除本办法特殊情况说明外)

科研奖励原则: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公平、公开、公正;学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并重。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科研奖励类别包括高层次科研项目、高水平论文、著作、科研获奖、知识产权及标准制定、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社会服务贡献奖等九大类,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除社会服务贡献奖之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项目类

1、以延边大学为主持承担单位获批的重要科研项目(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学校按相应级别给予奖励项目主持人须署名延边大学,且为第一单位,除特殊说明外,其奖励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

1、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的级别进行奖励: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等项目按批准经费的10%予以奖励;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青年基金项目按批准经费的8%予以奖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课题按批准经费的3%予以奖励;国家级其他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地区基金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部委重点项目、省科技厅重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省发改委项目按批准经费的3%予以奖励。

2、横向项目按到位经费(其中不含转出部分经费)3进行奖励。

(二)人文社科类

国家级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国家各部委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省级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3万元;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海外研究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

论文

论文类将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高被引论文奖。

一、高水平论文奖

(一)自然科学类

1、在NATURE》《SCIENCE》CELL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以参与单位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在NATURE》《SCIENCE》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ESI高水平论文:本学科ESI前1%的高被引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ESI前0.1%热点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ESI学科高被引论文(Highly Cited Papers)、热点论文(Hot Papers)以美国科技信息所(ISI)每年12月发布的ESI数据为准

3、“SCI”一区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SCI”二区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SCI”区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SCI”“EI”(期刊发表论文)、“ISTP”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4、类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5、所发表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第一通讯单位,除特殊说明。

6、SCI论文需全文发表。

7、因成果性质不宜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它具有被相关政府等单位采用,重要决策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等级,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人文社科类

1、《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每篇奖励10万元;新华文摘(须全文转载)、进入SSCI检索的国外学术刊物(须用外文发表)、进入A&HCI检索的国外学术刊物(须用外文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刊载在《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分类目录》中的B类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C类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D类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E类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注:不含校内学术期刊)。

2、韩国核心期刊(韩国研究财团选定的期刊,简称KCIKCI记载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咨询报告类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等级,并给予相应奖励。

3、所发表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高被引论文奖

1、高被引论文是指自论文发表之日起,近五年内他引(指SCISSCI论文引用,不包括自引和校内引用)次数≥25以上的SCISSCI论文(单篇论文),由第一作者按实际贡献分配给不同排序的作者。

2、高被引论文奖励:一等奖次数50)奖励2万元;二等奖50>次数36)奖励1.5万元;三等奖35≥次数25奖励0.8万元。

3、被引论文的第一署名、第一通讯单位必须为延边大学,每篇论文只能参评一次,且与ESI高水平论文不重复计奖

著作类

国内省级以上出版社或国际权威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优秀专著和一般专著。学校每年奖励优秀专著每部1万元、一般专著每部奖励0.3万元。

奖项类

1、我校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1:1匹配奖励资金。

2、我校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1:1匹配奖励资金。

知识产权及标准制定

1、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2万元。

2、以学校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并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5万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标准,每项奖励0.5万元。

3、通过国家审定的动新品种,每项奖励5万元;新品种,每项奖励2万元。

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学校鼓励各院系与相关科研创新团队共同申报与争取优秀科研团队项目立项;学校对新批教育部创新团队,每项奖励5万元;省级创新团队,每项奖励2万元。

十一 科研平台(基地)建设

自然科学类:

1、对申请并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为20万元;申请并获批教育部等部级科研平台、基地(含省部共建)的奖励为10万。

2、对申请并获批省级科研平台、基地的奖励3万元。

3、国家级科研平台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建立的平台;部级平台是指除科技部、发改委等部委批准建立的平台;省级平台是指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批准建立的平台。

人文社科类:

1、对申请并获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奖励10万。

2、对申请并获批省级科研平台(基地)、国家其他部委科研平台(基地)的奖励3万元。

十二 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按8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十三 社会服务突出贡献

社会服务贡献是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策研究咨询、产品开发设计等方式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影响。参与社会服务的教师须与地方政府或企业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并有经费汇入我校。社会服务突出贡献奖年评审一次。根据学校实际,每次评审若干名,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社会服务突出贡献奖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四章 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成果业绩认定均以延边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且为第一署名(除本办法特殊情况说明)。我校教师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认定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同为我校老师的,原则上以通讯作者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论文只认定第一作者且排名第一)。

第十五条 为积极鼓励合作研究,产生标志性科研成果,对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及省部级科研奖采取如下方式分配奖励:

1、校内合作申报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原则上按如下比例分成:按署名顺序第一、第二、第三以0.7:0.2:0.1比例分配;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按署名顺序第一、第二以0.8:0.2比例分配;其它署名顺序作者不再认定。

2、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总排名为前三对我校排名顺序中第一署名人给予50%奖励;我校为完成单位的,且总排名为前三对我校排名顺序中第一署名人给予30%奖励其它署名顺序作者不再认定。

第十六条 专利是指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且已获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

第十七条 学术专著必须是标注为“×××著”。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及科研创新团队等群体类奖项,科研奖励奖金发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业绩及贡献度分配给个人。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转让费按进入学校帐户为准。

第二十条 同一项研究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人员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的科研环境及条件产生的科研成果对其成果转化,一经发现将采取通报乃至降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归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科研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原《延边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延大校发〔2017〕173号)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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