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加快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办发〔2016〕50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实施“延边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为规范“培育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培育计划”的目标是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地区)合作重点研究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重要类别的项目。
第三条 “培育计划”坚持“择优、择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培育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编教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勇于奉献、团结协作的工作精神;
2、“培育计划”项目应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同时符合我校科技主攻方向,能反映学校学科发展特色和方向的重大项目的前期预研工作;
3、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并取得较突出的学术成就,能够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关键技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自然基金面上或优青、杰青以上项目;
4、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青年教师和依托省部级科研平台的教师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需认真填写《延边大学重大科技项目培育计划》申报书,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遴选,择优上报科技处;
2、科技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答辩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议,评审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三章 保障条件
第六条 评审通过的“培育计划”项目学校以科研项目的形式提供培育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培育计划”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30万元,每年拟资助不超过5项;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当年划拨经费的50%,中期考核通过后划拨剩余经费的50%。
第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材料测试化验费、差旅费、出版及信息使用费、专家咨询费等必要开支,但不能列支劳务费。获资助者要严格执行《延边大学校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科技处对资助项目实施动态管理,跟踪了解;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培育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佐证材料,报送到科技处。
第十条 科技处每年对项目当年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进行检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中止项目,停拨后续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须取得以下学术成就:
1、获资助者必须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
2、获资助者需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延边大学)发表SCI一区论文3篇以上。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若擅自离岗、调离学校,违反学术道德,或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将中止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