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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及积极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科研人员以延边大学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获得,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安排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划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哲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部门。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是指学校受国内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科学研究等课题所涉及的经费,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

(三)学校安排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由学校统一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博士启动基金项目、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校企合作项目、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等。

(四)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科研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经费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明确职能部门、二级部门、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管理,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经费的拨付、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通报课题到款情况并对到位科研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对科研经费有关票据的使用、办理进行指导,审核项目决算。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采购和招标,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课题进度。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书(合同书)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结账手续,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自制设备需在计划书(申请书)中的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中列出详细的自制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研究项目所需设备不包括通用设备(如:办公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如需购买需详细说明其购置理由,并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设置预算比例。

(二)业务费:

1.自然科学类项目中的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专家咨询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测试化验加工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需提供双方协议或合同。

2.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中的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家咨询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需提供双方协议或合同。

3.对于研究人员野外考察、收集数据(无公共交通设施)所产生的差旅费(汽油费和过道费以及住宿费)需提供归属地部门的证明文件或租赁车辆合同,在项目负责人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并按相关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4.会议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规模、数量和会期。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项目负责人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5.研究人员出国的费用应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

6.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根据各类项目要求,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比例控制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三)学校安排的各类科研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校企合作项目中企业拨入的经费部分,可列支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按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计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纵向科研项目: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应文件执行;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没有文件规定的,不提取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总额的3%提取。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据实编制。

第十六条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需按规定预算执行开支。确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调整表,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批,计划财务处予以调整。

第五章  经费划拨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划拨到计划财务处指定帐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接受现金入账和个人汇款,付款单位必须和科研合同的合作单位一致。科研经费汇入学校时,必须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名称(涉密项目只需注明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及时填写拨款通知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提交经费预算表。计划财务处根据拨款通知单和经费预算表,及时设立相应帐户,供项目负责人办理借款与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需要计划财务处开具票据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科研经费,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科研经费。

第六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分级审批制,依据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范围,合理支出经费。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经费支出在2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单笔经费支出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单笔经费支出在50万元及以上,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仪器采购支出,需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科研急需的科研型设备,学校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研制效率。

第二十四条 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如金额小于1万元,可直接借款或凭发票报销(冲账);如金额等于或大于1万元,需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采购,报销时需附采购合同、外协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参考《关于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论文列支管理的通知》吉科发监〔2020〕96号),发表支出可在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由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列支。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以及与项目研究不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论文发表的润色费、修改费、校正费等不予报销。

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不得列支论文发表费。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终止、撤销以及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主动办理结题手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等事宜。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已拨资金将按原渠道退回。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加强项目过程监督和管理,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督促项目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文件不再适用。

第三十二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延边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延大校发〔2022〕86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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