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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延边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申报和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是指以延边大学名义获得的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简称:“纵向项目”)和社会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简称:“横向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申请立项与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构建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的进度检查和督促、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实施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组成员须按照国家、地方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并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挂网公布。二级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并进行专家预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对二级单位申报项目汇总后统一上报,并做好申报资料归档工作。

第九条 限额申报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向项目来源单位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1.近三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

2.近三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近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审计的;

4.未按期结题并对学校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5.项目来源单位认定存在问题不能申报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合同等材料的编制和签订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计划财务处指导和参与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合作人员、任务和经费分配。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合同规范性、合法性及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审核。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个人申报后立项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备案并确认。未进行备案者在职称晋升、科研工作量计算、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决定项目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使用和分配。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故需要更改研究内容、研究年限或中止研究计划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按规定时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中期检查、结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遇有病休(故)等特殊情况,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安排适当人选代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校级项目负责人、青年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及有特殊规定项目的负责人不得更换。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转出,学校同意后再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凡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在研项目开展不定期内部审计,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要求接受和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审计,准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涉密管理,完善保密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积累技术数据、成果信息等各类研究材料;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及时总结;符合成果鉴定/成果评价要求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成果鉴定/成果评价;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题材料;不能按计划结题的科研项目,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请奖、推广和专利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中的所有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设计图纸、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著作和论文、成果鉴定材料及有关文函等),都应纳入科研档案,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二级部门应根据项目研究任务书(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和进展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报告协调解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按计划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重点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将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校纪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 由学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项目来源单位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文件不再适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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