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教科规办〔2017〕5号)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校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经费管理和验收结项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统一申报、归口管理”的原则。其课题研究范围包括:教育理论与政策,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组织与方法,教育管理和服务研究等。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指导思想正确,研究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经费安排合理。
第五条 校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下半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研究周期不超过二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国家级、省级课题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应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的研究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科学的论证,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须为我校教职工。课题组成员同年度参与申报的课题不能超过两项。已有在研课题的负责人,不能申报同级课题。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八条 申报的课题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校级课题的评审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
第九条 校级课题立项申请书由高等教育研究所汇总后,提交学校教科研课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拟立项课题,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课题,由学校公布立项。
第十条 校级以上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已获批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在收到有关通知10个工作日内,到高教所办理有关立项手续。学校和上级部门对教育科学研究拨给的专项经费,用于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一次性申领,课题组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弄虚作假、逃避学校管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返还科研项目经费,撤消项目等措施。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课题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需对进行中课题的研究计划、主要人员等作较大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延边大学高等教育研究课题变更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批。
第十六条 校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不延长完成时限,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省级、国家级课题,原则上每项课题只能主动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负责人最迟应在课题计划结束时间前一个月填写《延边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延期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批。
第十七条 校级课题研究成果原则上以发表在教育学专业期刊目录的成果为准。校级课题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批。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学校教科研课题专家委员会,对校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课题颁发《延边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备案,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课题任务。不符合要求者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课题成果通过验收结题后,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将完整的课题研究材料进行存档,按规定建立校级教科研课题成果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逾期未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项目和已离职教师的未结题验收项目,按照自动撤项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为延边大学和课题负责人共同拥有。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课题的管理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项冲突的原有相关文件不再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