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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放权,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本着“能放则放、该简则简”的原则,可做可不做的审批一律不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一律取消,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按照《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9年起资助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2022年起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资金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总额为准,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项目经费到账之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自行预算。学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为科研经费的支出提供建议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及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和间接成本补偿,管理费用计提比例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预研和培育、评审;知识产权维护;校外专家的咨询、讲座费;科技政策宣讲活动相关费用以及主办、承办重要学术会议、科研管理工作会议等。间接成本补偿原则上用于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需要、课题组成员完成项目的实际贡献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统筹安排。绩效支出要公开、公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十四条 除项目管理费之外的其余各科目不设比例及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其他合理支出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研究所需的校外临时房屋、土地租赁费等。

第四章 预算调剂与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控因素导致研发成本增加,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各科目之间预算调整,原则上管理费不得调减,绩效支出可调减至其余各科目,不得调增。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学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提交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根据结题验收情况,分配结余资金使用方式。

(一)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

  (二)未通过结题验收或结题评价差(包括无研究成果)的,结余资金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无项目审批部门处理意见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项目审批部门,已支出的资金由项目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回收。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项目审批部门。

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科学技术处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符之处,按照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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