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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中央和吉林省科研项目资金改革精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吉林省社科工作办配合全国社科工作办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任务书(合同书)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合同书)及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资金,审核项目决算。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指导及监督。

(四)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尤其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程跟踪审计。

(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书(合同书)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实行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其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和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其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和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列出分配方案,并纳入学校财务按绩效形式发放。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据实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吉林省社科工作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科研管理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协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学校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学校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应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学校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需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根据全国社科工作办作出的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的处理,学校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社科工作办。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西部项目除外),学校将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依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学校有权在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边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延大校发〔2016〕221号)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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