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可供长期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和其他物资资料。它可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两部分。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其货币价值随着消耗程度,一部分一部分地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成本,形成折旧金;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一次全部投入消费生活领域后,就固定在消费过程中较长时期被使用,直到报废为止。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培养“四化”建设人才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一位主管校长负责领导,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学校下设若干个固定资产分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分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
学校设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其他成员由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为教学、科研、生产、后勤服务使用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四)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
(六)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
(七)单价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同类批量购置的物品 (如学生桌椅等);
(八)牲畜;
(九)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一些比较贵重、稀缺的物品。
第六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应划价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或国家规定的不同种类币值的折价入帐,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一)因技术改造或加工改制而扩充其功能,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原有财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零配件或增加附件,按实值增加其原值;
(三)原有财产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四)房屋和构筑物的拆除、倒塌、改建应相应增减其固定资产原值,并处理有关帐务。
第九条 修缮、大修和经常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情况、教学、科研及生产任务的需要全盘规划,并根据经费情况保证重点、分清缓急,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地制订增添计划,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凡增添固定资产(包括自制、调入和国内外捐赠)必须办理验收、编号、建卡、登帐等手续。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购置固定资产时,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不分用途,一律先到各分口管理部门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验收、编号、建卡、登帐手续,经主管人员签字之后,凭“延边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分口管理部门签字的,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帐。没有设立二级财务业务的分口管理部门和机关各单位,一律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到校财务处报帐。
(二)除科学技术学院、校办企业以外,其他任何单位购置单价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贵重、精密和稀缺、技术性较高的设备时,事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购置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论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三)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添,由校产业处负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明确产权关系。
(四)无论国内或国外赠送、捐赠、援助的固定资产必须明确来源,到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划价、编号、建卡、记帐后,报财务处转入固定资产资金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的分口管理部门确定为产业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学技术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延边大学福祉医院等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增减分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除分口管理部门以外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由校实验实与设备管理处直接负责管理,各单位应指定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及植物,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校办企业由产业处负责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每年由各分口管理部门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要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和检修,各分口管理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出现问题由主管领导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帐和分户帐,按固定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登记全校各类固定资产数量及价值。各分口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其他单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全校固定资产帐目管理一律采用计算机化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提供管理软件并负责培训。
第十八条 凡是学校固定资产都要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全校固定资产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要求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上报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每半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各分口管理部门、校财务处对帐。
第二十条 对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十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及时填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使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准动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携出或外借,如因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携出或外借时,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其它固定资产借用或调用时,同样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震、防毒、防腐蚀等;需要加罩的应加防护罩,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科研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安全、卫生等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对外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时,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先向分口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其经济收入属于预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折旧费的部分,按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属于纯收入的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丢失、变价、转入转出及对外调拨等)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报废:
(一)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二)不符合计量标准,且在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四)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不能修配的;
(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
(六)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各分口管理部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处置。
(二)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内部调用固定资产,由各分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跨分口管理部门之间调用固定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各分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校内外调拨,以发挥其作用。对于这些部门,学校在分配经费时将给予倾斜。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维护优良、积极开发其功能、提高使用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无论管理者或使用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按《延边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的精神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